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4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一章 送審要件 第4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本部核發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繼續任教未中斷者,得申請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但審定程序,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