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19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三章 送審類別 第19條 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學位送審者,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以下簡稱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送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