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17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三章 送審類別 第17條 教師在文藝創作展演領域,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其範圍包括音樂、戲曲、戲劇、劇場藝術、舞蹈、民俗技藝、音像藝術、視覺藝術、新媒體藝術、設計及其他藝術類科;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