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專科以上學校之設立程序如下:一、國立專科以上學校:由本部審酌全國專科以上學校之分布情形,提出籌設計畫設立之。二、直轄市立專科以上學校:由直轄市政府提出籌設計畫,報本部核定。三、縣(市)立大學:由各縣(市)政府提出籌設計畫,報本部核定。四、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提出籌設計畫,報本部核定。前項籌設計畫,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