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2條 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四章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第22條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執行任務,發現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作成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應定期追蹤前項缺失或異常事項至改善為止。第一項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於向校務會議報告後,至少保存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