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8條 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四章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第18條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應擬訂年度稽核計畫,經校長同意後實施。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執行稽核任務,應獨立超然,並得視任務需求,請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