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各項稽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及期程辦理:
一、年度稽核計畫應於前一年度終了前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二、每年二月底前作成前一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前項第二款年度稽核報告,應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核項目、稽核內容及說明。
二、稽核方式。
三、稽核發現及稽核結論。
四、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7-1條
第1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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