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三章 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 第10條 學校以自籌收入規劃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新興工程,應就工程興建期間及營運後成本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進行預測,不得影響學校正常運作。前項所稱可用資金,指現金加上短期可變現資產及扣除短期須償還負債之合計數。 本條定義的名詞 可用資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