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4條 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教學及研究支出。二、人事費用支出。三、學生獎助金支出。四、推廣教育支出。五、產學合作支出。六、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