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目新臺幣五十元。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