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8條 法規: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二、重複申領。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四、冒名頂替。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