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原住民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註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向就讀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前項申請案件經學校審定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請撥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