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10條 法規: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0條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除本辦法之規定外,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香港澳門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