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甄試合格者,始予採認。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科以上學校為本部,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