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私立學校法核准設立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核准設立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計畫,應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個人資料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