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6條 法規: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6條 學位證書內容應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組、畢業年月、學位名稱及證書字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或雙主修者,應另加註學校及學系名稱;申請補發證明書者,並應包括補發證明書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