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5條 法規: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5條 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併同實施年度、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註記及其他相關規定,應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前項學位授予要件,包括是否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替論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