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3條 法規: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3條 學校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之訂定,應符合國際慣例及趨勢並參酌主管機關公告之中文、英文學位名稱參考手冊,由授予學位學校依各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組之特色、課程內容及課程性質所屬領域、學術或專業實務導向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