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2條 法規: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2條 專科學校及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組擬議,依學校規定程序,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