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8條 各級學校聘僱之外國教師,主管機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聘僱學校應於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檢具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