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11條 法規: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1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獲錄取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畢業資格,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