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評鑑辦法 第8條 法規:大學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8條 受評鑑大學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校務規劃,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結果列為下次評鑑之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