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學應接受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之大學評鑑。
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免接受評鑑:
一、已建立完善自我評鑑制度,其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經本部認定通過。
二、已經本部認可之其他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通過。
本部為辦理前項但書第一款之認定,應組成認定小組為之,其認定之程序及基準,由本部定之;為辦理前項但書第二款之認可,應組成認可小組為之,其認可之程序及基準,由本部定之,經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應由本部公告其名稱。
大學評鑑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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