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第6條 法規:大學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相關法規 大學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設立及類別 第6條 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前項大學系統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大學跨校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之規定,由大學共同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