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第5條 法規:大學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相關法規 大學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設立及類別 第5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