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5條 法規: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5條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其申請學歷採認,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1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