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13條 法規: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3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情事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