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11條 法規: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1條 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