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學校法人及學校應實施內部稽核,協助董事會、校長檢核本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學校法人及學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
- 第14條學校法人及學校應分別訂定內部稽核實施辦法,並至少包括下列項目:一、內部稽核之實施目的。二、內部稽核之定位、組成、職權及責…
- 第15條學校法人應置專職或兼職稽核人員,或指派學校稽核人員兼任,辦理學校法人稽核業務。學校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或學生…
- 第16條學校法人及學校之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規定分別對學校法人、學校內部控制進行稽核,以衡量其對現行人事、財務與營運所定…
- 第17條學校法人及學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風險評估結果,分別擬訂稽核計畫。學校法人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議通過,學校稽核計畫…
- 第18條學校法人及學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於稽核時所發現之本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應於年度稽核報告中據實揭露,檢附…
- 第19條學校法人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定期將學校法人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送董事會,並將副本陳送監察人查閱。但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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