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學校法人及學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風險評估結果,分別擬訂稽核計畫。學校法人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議通過,學校稽核計畫應經校長核定;修正時,亦同。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前項所定稽核計畫,據以稽核內部控制有效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