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8條 法規: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8條 公益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更換,並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行指派人選:一、經指派為公益監察人後始發現於遴聘前已有第四條各款之一所定情形,或於派任期間有第四條各款之一所定情形。二、以書面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辭職。三、派任期間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四、違反前條第一項保密規定,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