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法人主管機關經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指派公益監察人後,於學校法人已無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情事時,應免派之。法人主管機關經依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指派公益監察人後,認已無必要或情形已有改善時,得免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