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10條 法規: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10條 法人主管機關應比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按次支給出席費、交通費與公益監察人,並應依囑託調查或其他監察事項,支給工作費、住宿費、膳雜費等。前項支給之費用,法人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費用給付基準支給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