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法規: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相關法規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母法 第七章 附則 第34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一、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二、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基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