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基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本條例所定書表格式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領據,由儲金管理會訂定後,報本部備查。
本細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日修正發布之
第十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