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一、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二、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基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