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保障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權益,並促進私立學校健全發展,特制定本…
- 第2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3條本條例所稱教職員,指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職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前項學校法人之職員,以納入所設私立…
- 第4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採儲金方式,由教職員及私立學校、學校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撥繳款項建…
- 第5條教職員申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時,應由本人或遺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領據,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於受…
- 第6條教職員及其遺族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