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4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四章 停辦 第34條 公立學校因辦學窒礙難行,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應擬訂學校停辦計畫,載明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各該主管機關得衡酌高級中等教育與國民教育發展趨勢、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命公立學校停辦。各該主管機關為前二項學校停辦時,應妥適安置學校現有學生轉學及辦理離校、處理現有教職員工移撥、介聘、離退,並指定其他公立學校負責處理停辦學校有關停辦事務,保管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相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