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學校得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並提出合併申請。各該主管機關得衡酌高級中等教育與國民…
- 第27條學校之合併,分下列三類:一、存續合併:合併後原各校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部或分校。二、新設合併:…
- 第28條私立學校間之合併,各該學校法人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畫、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
- 第29條學校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合併計畫之緣由及必要性。二、學校現況及問題分析。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四、合併期程及應…
- 第31條新設合併後之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立之學校校長,分別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規…
- 第32條第二十條規定,於學校合併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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