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法規: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相關法規 私立學校法母法 第21條 臨時董事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代行董事會職權一年期限屆滿,法人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聲請法院延長,每次一年,總計不得超過四年。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停止或解除董事長職務時,由董事會推選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之職務。董事長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當然停止職務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