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30條 法規:私立學校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相關法規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學校法人 › 第三節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第30條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但依捐助章程規定得支領報酬者應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前項報酬及費用之上限,由法人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