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18條 法規:私立學校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相關法規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學校法人 › 第三節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第18條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創辦人為自然人者,擔任當然董事期間,因辭職、死亡或依本法有關規定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創辦人為法人者,於解散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所遺董事名額均應補選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