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第4條 法規: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4條 私立學校設立外國課程部或班,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前三年內運作正常且無重大財務缺失。二、申請前三年內未受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及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相當之處分。三、設立分部者並應符合私立學校設立分部之規定。四、所設立外國課程之教育階段與學校所屬教育階段相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