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私立學校申請設立外國課程部或班,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一、近三年財務報表及未來五年財務計畫。二、學校現況,包括校地面積、現有班級數、學生數、教師數、校舍及設備等。三、招生作業計畫,包括擬招收學生數、班級數及招聘外籍教師作業計畫。四、課程之規劃及選定之教材。五、其他學校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或資料。學校主管機關為審核前條及前項規定之事項,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邀請熟悉外國課程之專家學者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