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第11條 法規: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11條 外國課程部或班招收具外國籍之學生,其在臺監護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提出警察機關出具之無犯罪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符合前項規定者,每人以擔任一位具外國籍之學生在臺監護人為限。但以校長、學校法人董事長或董事為監護人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