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創辦人:一、曾任外國僑民學校董事長、董事或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