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32條 外國僑民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辦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停止該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函轉外交部轉知該外國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