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外國僑民學校為規劃合併,應由各校指定代表籌組合併委員會,擬訂合併計畫及合併契約,經各校董事會同意後,由合併委員會代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得衡酌外國僑民學校之發展趨勢、分布狀況、學生人數及教育資源配置等因素情形,評估並核准外國僑民學校之合併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