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31條 外國僑民學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後,未於三年內完成合併及立案,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仍未完成,或其規劃學校合併涉有違法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合併核准,並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