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第11條 法規: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11條 依本辦法申請保送升學之離島地區學生,經發現其有假冒戶籍或資格不符者,應撤銷其保送入學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